刘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8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原告利益并未受损为由,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是被告移动神州行的用户,在2006年10月申请开通了被告“超级畅听”业务,即每月20元,接听1000分钟。2007年2月,被告宣布手机通话实行单向收费,即免费接听手机电话。原告认为被告就不应再收取原告接听费用,但被告仍收取原告每月20元的“话音套餐费”。原告认为,被告每月变相收取原告20元“话音套餐费”,侵犯了原告对被告经营的知情权;被告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每月向原告收取20元的“话音套餐费”,双倍返还收取原告的2007年5月、6月两个月的“话音套餐费”8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称并未宣布手机通话实行单向收费,而是向社会告知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提供“打听王”服务,即每月交纳话费20元,本地接听全免费。原告于2006年10月申请开通的“超级畅听”业务可自动升级,不需再办理相应手续即可享受此项服务。其在开展“每月20元、本地接听全免费”业务时,营业部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将此事通知了消费者,用户也可拨打其服务电话10086进行咨询;被告因开展了多种“话音套餐”业务,为操作简便故继续以“话音套餐费”名义每月收取原告20元“打听”费用,但原告的实际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且享有更大的利益。
法院判决中认为,被告采用在手机话费充值单上刊印通知等方式,将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进行的“神州行‘打听’优惠”业务告知社会,开通该项业务的用户可获得比“超级畅听”业务更大的优惠。原告作为被告“超级畅听”业务用户,可自动享受此项服务。原告因只注意到手机充值单上载明的“接听全免费”内容,而未对该充值单上同时注明的“每月20元”予以注意,以致其错误的认为被告开始实行手机通话单向收费。现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其为此每月固定收取原告话费20元有相应依据,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依据,但同时指出,被告在开展“神州行‘打听’优惠”业务时,对于原告这样可自动享受该项服务的用户并未予以特别告知,且以“话音套餐费”名义向原告收取相应费用,致使原告对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被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应在以后的经营中加以注意。法院最终一审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原告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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