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清算相结合
发布时间:2007/11/24 18:38:41 点击数:
导读: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均规定,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均规定,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在如何吊销,即吊销程序方面,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目前对吊销营业执照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收缴执照后即可直接予以注销。实际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被依法强制解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的清算问题。登记主管机关如果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如果向该企业追偿债务,人民法院因该企业已丧失法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这样,可能出现登记主管机关的注销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立即注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妥当的,也不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交易安全”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登记。这种“双重登记”的做法,人为增加了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这种登记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也不可取。
笔者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必须把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按如下4个步骤进行:
1.登记主管机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登记主管机关是“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而不是“注销”。收缴的目的在于中止企业的经营活动,待该企业清算完毕后,再予以注销。
2.向人民法院发出“解散企业通知书”。登记主管机关应把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解散企业通知书”一并送交人民法院,从而启动企业的解散程序。
3.由人民法院主持实施对该企业的特别清算程序。企业被责令关闭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适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特别清算程序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合作部发布)。特别清算程序的特点是,法院和债权人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清算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组的清算方案不能被债权人接受,或不能被人民法院批准,则应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
4.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的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清算组应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此时,完结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仍有权将该企业执照予以强行注销。
总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等同于注销执照,企业执照的吊销程序应包括收缴营业执照和注销营业执照两个步骤。
把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程序同企业的清算程序相结合,不仅为企业实施清算程序提供合理的过渡时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相结合。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登记主管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应当慎重对待,努力维护相关各方既存的合法权益,以圆满完成企业的解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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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收缴执照后即可直接予以注销。实际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被依法强制解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的清算问题。登记主管机关如果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如果向该企业追偿债务,人民法院因该企业已丧失法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这样,可能出现登记主管机关的注销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立即注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妥当的,也不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交易安全”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登记。这种“双重登记”的做法,人为增加了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这种登记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也不可取。
笔者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必须把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按如下4个步骤进行:
1.登记主管机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登记主管机关是“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而不是“注销”。收缴的目的在于中止企业的经营活动,待该企业清算完毕后,再予以注销。
2.向人民法院发出“解散企业通知书”。登记主管机关应把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解散企业通知书”一并送交人民法院,从而启动企业的解散程序。
3.由人民法院主持实施对该企业的特别清算程序。企业被责令关闭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适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特别清算程序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合作部发布)。特别清算程序的特点是,法院和债权人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清算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组的清算方案不能被债权人接受,或不能被人民法院批准,则应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
4.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的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清算组应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此时,完结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仍有权将该企业执照予以强行注销。
总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等同于注销执照,企业执照的吊销程序应包括收缴营业执照和注销营业执照两个步骤。
把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程序同企业的清算程序相结合,不仅为企业实施清算程序提供合理的过渡时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相结合。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登记主管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应当慎重对待,努力维护相关各方既存的合法权益,以圆满完成企业的解散工作。
首席律师
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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