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文凭冒充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该劳动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叶伟
1999年8月,原告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被告叶伟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同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至2001年8月11日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查实叶伟所持文凭系伪造,遂通知叶伟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后,叶伟领取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资1000元。
2000年3月8日,叶伟向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解除合同补偿金,仲裁委裁决: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叶伟2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人民币4000元。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11日诉至法院。
另查,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人员结构图载明:公司销售经理月薪为2000元,销售员C级月薪为650元。
原告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叶伟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要求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无效;被告在2000年2月份被查实所持文凭系伪造后,应领取销售员而非销售经理的工资,即650元,故被告还应退回原告已发放的工资350元;不同意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叶伟辩称:原告据其经历招聘其为销售经理,其有能力担任此职。虽然其没有大学文凭,但原告在招聘时对此已经了解,双方约定月薪为2000元。现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在2000年2月仅支付其工资1000元,故原告应补付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伟持伪造的文凭致使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其订立聘用合同,这种采取欺骗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为无效。叶伟称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明知其无文凭而聘用其,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叶伟在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叶伟劳动报酬,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任意调整叶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叶伟2000年2月份工资1000元,故尚应补付叶伟工资1000元。由于双方所订立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叶伟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替代期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
一、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叶伟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的期限为1999年8月12日至2001年8月11日的聘用合同无效;
二、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叶伟2000年2月份部分工资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叶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叶伟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书,采取欺诈手段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叶伟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叶伟上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并由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的工资,没有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叶伟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即用人单位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在与叶伟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已经知道叶伟所持大学文凭不真实,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 叶伟是否采取欺诈手段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条件: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个人在互相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待遇等条件。个人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用人单位与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在专业人才交流市场招聘销售专业人员,提出了对所需人员的要求,其中对学历的要求是大专以上。叶伟明知自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却隐瞒真实情况,在自己所写的个人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并提供了伪造的证书编号为9500798的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文凭,诱使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相信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过专业教育,因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实际上不符合条件的叶伟为销售部经理。嗣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根据叶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对叶伟的学历产生怀疑,认为叶伟不具备担任销售经理职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年2月29日,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经核查得知叶伟应聘时所持文凭是假的。叶伟认为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在与其面谈时已知道其不符合应聘条件,却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这一说法,叶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叶伟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假文凭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任销售经理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叶伟采取欺诈手段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 叶伟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确认叶伟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后,叶伟与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关系恢复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状态。叶伟要求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按照解除有效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叶伟不能作为受劳动法保护的主体取得相应的补偿。
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叶伟被查明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只能按销售员C级月薪650元标准领取2000年2月工资,因双方未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且叶伟在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岗位工作至2000年2月,所以叶伟仍应得到该月的劳动报酬。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叶伟支付2000年2月足额工资2000元。
三、 本案引出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海等大中城市产业结构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过渡,各行各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低学历劳动者工作岗位减少,另一方面高学历劳动者供不应求。这一现象使得一部分急于找到高薪工作的低学历劳动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如提供假文凭等方式,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谋求工作机会。针对这一现象,人才管理市场应加强管理,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人才信息库,对劳动者的学历进行统一电子管理,使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便捷方式,甄别求职人员所提供文凭的真假,减少类似本案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呼吁社会各界给低学历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使低学历劳动者尽快找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彻底消灭假文凭制造、购买市场,消除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造成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事件的发生,从而更好地贯彻劳动法精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