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7/17 9:13:36 点击数:
导读: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1992]24号发布日期:1992年08月01日生效日期:1992年08月01日 (1992年8月1日 法发〔1992〕24号)各省、自治区、直…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发[1992]24号
发布日期: 1992年08月01日
生效日期: 1992年08月01日

 (1992年8月1日 法发〔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它通过立法形式将宪法、法律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提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各级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要与各项审判工作相结合,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在审判实践中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审判,以案讲法;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扩大宣传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广大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各级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通过对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益等案件以及有关行政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要根据刑法以及《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对强奸、拐卖、侮辱、虐待、迫害以至残害妇女等各种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严惩。
  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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