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虚假破产罪 |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枉法仲裁罪 |
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