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7/29 14:44:23 点击数:
导读:实施日期:2007-09-0204:26:35颁布机关:begin-->江苏省政府end-->效力等级:begin-->省政府规章end-->法规类别:begin-->公路管理end-->公示类别:begin-->公路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实施日期:2007-09-02 04:26:35
颁布机关:江苏省政府
效力等级:省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公路管理
公示类别:公路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具体内容:  
(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量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枝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量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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