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撤案
案情简介
张二有个姐姐,他们二人的父母有一套房子。此时,张二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张二的母亲也老年痴呆了,父母把房子留给了张二。但是,父母的处理方式引起了姐姐张二的极度不满。姐弟二人的矛盾日益激化,姐姐多次通过微信对张二进行死亡威胁。
某天,姐姐又在微信上对张二进行辱骂和威胁,并声称要过去同归于尽。之后,姐姐和姐夫来到张二家中,在先确认母亲意识不清后,姐夫数次关闭了家中的监控,而后对张二进行殴打。之后,姐姐、姐夫二人一人控制住张二的一根胳膊,张二被压制在家中的椅子上,后背处大衣柜的大镜子已碎,比逐渐扎入张二的后背皮肤。在这样的情况下,姐姐还不顾姐弟男女之别,用另一只手猛攻张二的下体,张二两手被束缚无法动弹,额头青筋凸起 ,无法呼吸。情急之下,张二本能地用牙齿咬了姐姐的手指。在这时,楼组长来到家中,分开了姐弟二人。姐姐手指流血报警。经鉴定,姐姐的手指构成轻伤二级,某地公安机关对张二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处理。
在这个过程,姐姐、姐夫曾试图将张二从四楼楼梯扔下去,但最终并未成功。张二也曾报警,但当时警察出警后只是说家庭纠纷没有处理后续。
律师分析
我们律师经过分析,有以下几点意见:1、姐姐、姐夫才有伤害的故意,也有伤害的行为,甚至严重可以说他们二人是故意杀人未遂,因为他们两人不仅言语表达了故意杀人的意思,而且二人分别架起张二的腿将其从四楼往下扔,就是杀人的行为了。但是,我们律师建议,不要这样做,毕竟亲姐弟一场,总归是人生莫大的缘分和幸运;2、张二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为他的行为明显就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也称得上是特殊的正当防卫,从结果上来看他的防卫行为根本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之前也有个案例(2021)沪01民终262号案件,对于打上门的外甥,舅妈情急之下用洒水壶挥洒自救,造成外甥轻伤,刚开始公安机关对舅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最终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之后外甥以健康权进行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这个案件其实也是一样的。
律师意见
硬币都有两面。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也有弊,利的方面官方报道一堆,不用再多说了。弊的这块,从我们这个案子来说,我们律师认为这明显就属于正当防卫,肯定不属于犯罪。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向当事人介绍认罪认罚制度,然后问是否认罪认罚。这也就是说,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这块,事实认定方面的标准降低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就更加放松了。因为即使事实认定错了,反正当事人已经认了,那司法机关倾向认定没错,那就是合理的。
对于我们这个案件,我们就是一个观点:当事人张二属于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具体以下:
一、从防卫意图来看,张二咬姐姐手指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首当其冲的就是生命健康。本案中,姐姐、姐夫先在微信中威胁
张二要杀死他,之后二人来到张二家中,并在动手前有所准备地先将监控拔掉。张二一直采取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包括让妻女报警,寻求邻居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姐姐、姐夫追张二到走廊之时,还口头叫嚣要从四楼将其从窗户中扔出,这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头威胁,二人也是如此做的:二人分别抓住张二的双腿试图将其从四楼扔出,但最终被张二挣脱而未能如愿。从此可以看出,姐姐、姐夫的行为甚至都已经可以定性为是行凶或者说故意杀人了。这一次失败后,邻居劝说,张二回到家中重新插上监控器,姐姐、姐夫随后又进来了张二家中,姐夫又一次将监控器拔掉对其进行殴打,姐姐用头盔、拳头砸他的头部和身体。之后,张二被姐姐、姐夫二人按在椅子上,背部一直被摩擦在破碎的大衣柜镜片上,姐姐还用右手抓捏张二下体。张二正是在在这种极端危险、极度疼痛的情况下,才本能地咬了姐姐的手指。
二、从防卫起因来看,姐姐、姐夫二人对张二实施了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案证据证实,姐姐、姐夫存在持续进行地不法侵害行为。
姐姐、姐夫的不法侵害行为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姐姐、姐夫来到张二家拔掉监控,随后姐夫试图抓住张二手臂未果。之后,在张二敲邻居门时被二人扭住,并将其拉到公共走廊窗户边。姐姐和姐夫商量要把张二从4楼的这个窗户里扔出,二人各抓住张二的一条腿打算扔出,被张二挣脱;第二阶段,张二逃脱后在五楼楼组长的陪同下回到四楼时,姐姐、姐夫二人用公共走廊处放置的扫把、拖把殴打张二,随后被楼组长和邻居劝阻,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叫嚣要与张二一起跳楼同归于尽;第三个阶段,张二回到家中后插好监控器,姐姐、姐夫二人也随后进来,并先佯装和张二说,今天就先放他一马,以后有的要和他搞。但之后,姐夫又拔掉监控,姐姐则拿起身边的板凳往张二身上砸并被砸到小腿。而姐夫则一拳击中张二鼻梁,导致乐昇脸上出了很多血。姐姐用电瓶车头盔连续砸张二的头部和脸部,之后头盔掉落,姐姐又继续用拳头击打张二的头部和脸部。最后一个阶段,张二被二人按倒在椅子上,两只手都被二人控制住了,姐姐的右手抓住张二的下体不放,并且张二背后的衣柜的镜子碎块戳到他的背了。在无法支撑之下,也是在极度疼痛和恐惧之下,张二就咬了姐姐。之后,楼组长和张二母亲两个人才将姐姐、姐夫从张二的身上拉开。
从这里可以看出,姐姐、姐夫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而且他们意图将张二从4楼窗户扔下去、击打头部、攻击下体这些行为都是对生命的致命伤害。面对如此严重生命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张二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二人,也只是咬了姐姐大拇指,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
三、从防卫时间看,张二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
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民警在第二阶段后就出警来到现场。民警出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是民警就说家庭矛盾不管,让打官司,在登记了双方的身份信息后就走了。实际上,在民警离开后,姐姐又对张二采取了用板凳、头盔、拳头砸头这样的侵害行为,二人还一起合理对张二实施了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且姐姐还在张二被二人束缚无法动弹之时攻击力其下体,这让张二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张二在被束缚时咬了姐姐的右手大拇指手指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对于一名男性而言,在无法动弹之时被攻击下体,这对于张二而言是更加危险的,他所遭受的侵害和危险是非常紧迫的。
事实上,第一次出警的民警应当在出警后,在了解到纠纷是家庭矛盾后,不应当登记信息后就离开,而应当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因为家庭矛盾发生各类惨案的事件不算少数,而且在民警来之前,姐姐、姐夫已经做出了想要将张二从四楼窗口扔出的行为,只是被张二挣脱了而已。
四、从防卫对象来看,张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所进行的反击
张二的行为不属于“互殴”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本案中,张二咬的人是姐姐。姐姐实施了将张二从4楼窗户扔出、用板凳砸张二、用头盔和拳头击打张二的头部和面部,还攻击张二下体等多种侵害行为,其属于不法侵害人。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姐姐、姐夫二人先在微信中威胁要杀死张二,随后又来到张二住处,对其进行不法侵害,该冲突系由姐姐、姐夫二人引起,并且二人对张二采取不断升级的侵害行为,对冲突升级存在着完全过错,而张二只是在被控制无法动弹之际,针对姐姐攻击其下体的行为采取了咬其拇指的反击动作,以期姐姐放开攻击其下体的手,该反击行为属于并不具有相当明显的暴力,不应将张二认定为“互殴”。
五、从防卫结果来看,张二的行为甚至可以归类为特殊防卫,且防卫结果也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
正如前述,姐姐、姐夫对张二实施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甚至可以归类为刑法第20条第3宽规定的特殊防卫。而且,张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所采取防卫行为只是咬了姐姐右手大拇指,属于轻伤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除了提交张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律师意见外,我们还将前述案例(2021)沪01民终262号判决书提供给法院,以供法院参考。
处理结果
我们认为,本案毕竟是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应该尽力化解矛盾,而且张二的本意也是希望能和姐姐、姐夫和解好,大家都是一家人,不需要弄得水火不相容。但是姐姐、姐夫都因为殴打张二被行政拘留过,所以矛盾纠葛更深了,仅靠张二是很难协调好的。一方面我们律师认为本案张二是正当防卫,完全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也向检察官表达了,希望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能够促成他们姐弟之间和解,我们律师及张二本人也一定积极配合。
但是,姐姐和姐夫难以协调。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也联系张二来向其沟通认罪认罚的情况,但是我们坚决认为,张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之后,这个案子被检察院退回给公安补充侦查,补侦一段时间后,我们律师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告知,公安机关把案件撤回了。
办案感悟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构建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和诉讼体系,让认罪认罚案件按照简化程序加速处理,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的调整和使用。但是,在实现了简案快审的目标下,也暴露出了“效率过于优先”、“争议案件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虚化”等问题。有的时候,也会出现特别尴尬的情况——尴尬——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有罪起诉,律师依认罪认罚作罪轻辩护,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我们作为律师,还是要充分履行我们的职能,客观独立地行驶辩护权,不能让刑事辩护流于形式和套路,不能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诱惑”或“逼压”,要从事实、法律方面“精雕细琢”案件,要坚持自己的独立辩护权。同时,我们在和检察官沟通过程中,要充分沟通,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放弃了公平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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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