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过马路摔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07/10/5 9:56:22 点击数:
导读:2007年3月某日傍晚时分,八旬老太夏某由北向南过马路,恰逢由西向东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经过,老人指出由于当时徐某驾驶的车脚踏板划到了自己的裤子,致使自己臀部着地造成伤情。事故发生后不久,徐某的父亲赶到…
2007年3月某日傍晚时分,八旬老太夏某由北向南过马路,恰逢由西向东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经过,老人指出由于当时徐某驾驶的车脚踏板划到了自己的裤子,致使自己臀部着地造成伤情。事故发生后不久,徐某的父亲赶到现场,将老人送往医院。经诊断,老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20天,花费了2.5万余元。 
  出院后,老人要求徐某承担费用遭到拒绝,徐某认为,当天自己骑车经过老人时,是从其背后骑过去的,车身与老人相距约五六十厘米。骑过去四、五米远后,才听到有人叫喊老人跌倒了,于是随即停下车去扶夏某。徐某称,后来老人也是听别人说她摔倒是因为车脚踏板划到了裤子。事实上电动自行车车头比脚踏宽,车头没有撞到,脚踏板不可能划到老人的裤子,而且证人单某当时距离老人10米开外,不可能看清楚情况。况且老人年迈,过马路时没有充分注意到安全,自身存在过错。老人不是自己撞的,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得通过打官司辨别是非。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老人身体的损伤是在与夏某交会后形成的,无他人及车辆与其有接触,这一事实的确定排除了其他因素,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人的损伤是否为徐某所致,责任如何承担。对此法院作出如下分析:老人认定自己摔伤是因徐某划到自己裤子所致的,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徐某却提供不出证据以推翻此证言。法院最终判决由徐某承担1.8万余元,其余部分由老人夏某承担。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是依据民事诉讼中案件证明有一“盖然性”标准,所谓“盖然性”即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支持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法院即可推定事实。本案中,老人的损伤排除了其他的因素,根据其持有证据,可以推定老人的伤与徐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我国法律规定,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老人年迈视线不清晰、又时值天色已晚,未充分注意路面及车辆过往状况即横穿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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