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裂原是邻居建房惹祸
发布时间:2007/10/5 9:58:35 点击数:
导读:一家说邻居的地基离自己家太近,导致自家房屋下沉开裂,另一家却认为是对方自己建房时地基不牢固造成的,原本是相安无事的两户邻居,却因此形同陌路。2003年10月份,吴某买下两间地基,2003年12…
一家说邻居的地基离自己家太近,导致自家房屋下沉开裂,另一家却认为是对方自己建房时地基不牢固造成的,原本是相安无事的两户邻居,却因此形同陌路。
2003年10月份,吴某买下两间地基,2003年12月份,当地政府建房办规划红线后,吴某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房屋建好后,麻烦事紧跟着也来了。
邻居徐某早吴某家半年建起了一幢三间三层楼房,两户人家墙距只有4厘米,两家人原本相安无事。但是两年前,吴某突然接到溧阳市人民法院的传单,告他的正是邻居徐某。徐某认为吴某的房屋建成后,导致自家的房屋出现沉降和裂缝,因此要求吴某做出赔偿。
吴某认为告,自己建房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并且当时建房也是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的,自己并没有违规操作的地方,房屋建好后,工程质量也通过了验收,现在邻居突然站出来称自己的房屋受到了影响,并且要他承担赔偿,这显然不能让人接受。吴某还说,据他了解,自家房屋还没开工前,徐某家的房屋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和裂缝。吴某出示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在2004年12月7日,给徐某出了危房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鉴定属局部危险房屋,该房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这说明,该局部危房完全可以加固除险的。徐某不但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反而在2层楼面上开办了羊毛衫厂,加剧了该房的不均匀沉降,故而造成危害倾斜,造成更大的损失。
2005年2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结果由于原告起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后法庭一直未正式开庭。其间因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其危房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委托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加固的方案进行设计,该公司人员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并查阅了法院提供的资料后认为,房屋无正规设计图纸,暂不能出具加固方案,若一定要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则需对该房屋的地质进行补钻,以获得准确的地质资料,此外,还得对房屋的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测。然而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其危房原因鉴定报告出来后,由于该报告不符合我国有关对司法鉴定的要求,经吴某多次申请,法院又委托另一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引起危房的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
2007年1月21日,吴某因再一次收到法院传票,到法院拿到材料才知道,还是因上述案件,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18万元。一件案件怎么能在同一法院同时诉讼两次,吴某了解后得知,法院已经同意徐某的撤诉请求,对于吴某申请鉴定的费用9000余元,法院没有给出答复。2007年3月9日,原告又提出拆房重建造价的申请,吴某认为:本案涉案的财产损失应为原告在发现房屋出现裂缝情形初期采取修复措施所花费的费用。对此,法院拒不采纳。2007年4月27日,原告又提出要求对拆除该房的人工费用和该房拆除后的残余价值进行鉴定。2007年7月20日,第三次开庭,被告吴某提出本案的涉案财产损失应当是原告在发现房屋出现裂缝情形初期采取修复措施所花费的费用,法院却以过了举证期限为由,不予同意。
2007年8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徐某房屋损失人民币88.1万余元。对于上述判决,被告吴某不服,表示要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损失如何构成以及责任如何分配。其中,损失如何构成。2004年12月7日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在通知原告之房为局部危房的同时,就告知原告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此时,房屋为局部危房,而且可以采取加固措施。因此,从2004年12月原告就应当依照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告知采取加固措施。因而本案应采取加固措施的费用为损失构成,如果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加固措施费用增加,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如何分配,应由有资格的权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告房屋成为危房的原因作出鉴定,并结合原告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因素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
首席律师
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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