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荣因与马玉贞赡养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07/9/21 21:34:38 点击数:
导读: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余小荣,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湖北煤矿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该厂职工宿舍23栋二楼2号。被答辩人(原告)马玉贞,现年79岁,汉族,湖北省武汉…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告)余小荣,女,1959620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湖北煤矿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该厂职工宿舍23栋二楼2号。

被答辩人(原告)马玉贞,现年79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煤矿机械厂职工家属,原住湖北煤矿机械厂职工宿舍18栋二单元一楼8号。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2、判令原告承担其起诉我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起诉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原告系我的母亲,我是原告的亲生女儿。几十年来,我们骨肉情深,和睦相处,从来没有因为原告的生活问题而相互发生矛盾或者纠纷。

原告在200675对我的起诉,完全是由于本案另一被告余小河一手包办所造成,根本就不是原告马玉贞本人的真实意愿或者想法。

二、我已经实际履行作为女儿对于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撰写的情况,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从被告父亲余竞成1987313去世以后,在原告自己每月能够领取抚恤金的情况下,我每月从自己微薄的工资收入中,节省出20余元生活费付给原告。此外,每遇逢年过节,我都是必定向原告增加给付生活费用,有时给付50元,有时给付100元。这一事实,在亲朋好友之间,众所周知。

直到1999年,我因厂里经济效益不好而被迫下岗,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才逐步间断了每月向原告给付生活费的做法。但在逢年过节,我仍然是一如既往地对待原告,把原告接到我家中生活,给付生活费用。

特别是在2005年期间,原告因患糖尿病引起白内障,是我一人负责把原告带到医院检查、治疗和护理照料。并且,所需费用全部是由我和妹妹即被告余小梅共同承担。自从原告患病,直到原告搬到深圳居住之前,原告所有的赃污衣物和被褥、床单等,都是由我一个人为原告洗晒、更换。

因此,原告起诉声称我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瞎说。

三、关于2006621的事情真相。

2006621以前,原告本人从来没有向我提出过任何关于对其赡养或者生活费用方面的想法或者要求。2006621,原告本人同样也没有向我提出过任何生活方面的要求。只是在当天,我的弟弟即被告(实际是原告起诉的幕后包办者)余小河,与我商量,要我把原告搬到我家里居住,并说每月由其提供300元生活费。由于我也有儿子,也有女儿,全家人挤住在一套面积只有40平方米的一室一厅住房内,住房极度窄小,完全容不开身,加之我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68.87元,日常生活费用极度紧张,如果原告与我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话,我首先需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就是原告的生活费用保障问题。被告余小河远在广东深圳市,万一被告余小河不能按时给付原告的生活费用,我可怎么办?被告余小河得知我的顾虑后,就又提出每月给付原告的生活费用为550元。我想,被告余小河如果真的能够做到每月给付原告的生活费用550元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被告余小河在我们面前,素来不守信用。多年前,被告余小河曾经多次承诺,向我偿还其欠款一万多元。可是,直到现在,被告余小河仍然没有还清。于是,我就在当天提出,要求余小河半年给付一次原告的生活费用,以防被告余小河不守信用且原告在我家里出现三病二痛,我要钱没钱、找人没人时,可以有缓和的回旋余地。不然的话,我一个人无法承担原告生老病死的经济责任。最后,被告仍然提出,只能同意每月给付原告550元,而不愿按半年一次的方式给付,最终导致这一问题的协商没有结果。实际上,出现这一局面,完全是由于被告余小河自己在对待和处理原告生活费用问题上,企图耍弄花招,企图逃避责任,而毫无诚意的结果。

四、原告的起诉完全是被告余小河企图遗弃原告所为。

正如原告在其诉状所说,被告余小河于2006622将原告接到深圳,但被告余小河毕竟是没有赡养原告诚意的。在原告被接到深圳居住生活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在200675,被告余小河就效仿古代三国时期的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竞然以原告的名义,提起所谓的民事诉讼。这完全是被告余小河企图再次推卸自己的赡养义务和责任。多年来,被告余小河自己根本就没有对原告履行任何赡养义务。我的年纪比被告余小河的年纪大得多,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自然比被告余小河大得多,同时,我对原告所履行的赡养、料理义务,也绝对比被告余小河多得多。被告余小河依仗其是家庭中唯一的小儿子,独自一人霸占父亲遗留下来的住房,并以人民币12000.00元的价款出卖,所得价款全部装入自己一个人的腰包。在这种由被告一个人享受继承权的情况下,理应再由被告余小河一个人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不然的话,天理何在?国法何在?事实上,被告余小河是在将原告接到深圳居住后,嫌弃原告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以所谓“房东提出原告年龄太大希望退房”等莫须有的理由,借故要求我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以逃避其自己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企图遗弃原告。

总之,基于上述四个方面的答辩理由,敬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驳回原告对我起诉的诉讼请求!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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