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41万元别墅付了2万玩"失踪" 购房人被判赔偿
买141万元别墅付了2万玩"失踪" 购房人被判赔偿
杨克元
中国法院网讯 签订了买房合同,顾先生仅支付了房款2万元后玩起了“失踪”,开发商依约将其告上法庭。9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顾先生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解除,顾先生应支付赔偿金5.05万元(已扣除顾先生支付的房款2万元)的判决。
2007年2月13日,顾先生向上海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闵行区金平路777弄《剑桥府邸》9号别墅1幢。合同约定顾先生一次性付款,于2007年3月9日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房款57万元,3月29日前支付84万元。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3计算,逾期超过30天后,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顾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5%。开发商有权在顾先生已支付房价款中扣除赔偿金额,如剩余退还。如顾先生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开发商有权追索。合同也对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等情形作了约定。
签约后,顾先生支付了房款2万元。后因顾先生未能按约支付房款,故开发商也未交付房屋。
今年6月5日,开发商向顾先生发出《通知》,称顾先生应在2007年3月29日前付清所有房款141万元,现尚有139万元逾期未付,逾期付款已超过30天。根据约定,公司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顾先生按总房价款5%承担违约金,同时要求顾先生在收到通知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至剑桥府邸销售中心配合开发商办理预售合同撤销手续并支付违约金。顾先生收到通知后未予履行。开发商无奈,将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顾先生支付违约金7.05万元。顾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并依约履行。合同约定,顾先生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顾先生应承担总房价款5%的赔偿金。本案中,顾先生逾期支付房款已超过30天,开发商有权与顾先生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现开发商已向顾先生发出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尽到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因此,开发商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合同还约定,开发商有权在顾先生已付房款中扣除应支付的赔偿金,不足赔偿部分,开发商有权追索。根据该约定,赔偿金应扣除顾先生已支付的房款2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某某律师